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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18 19:27:01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1.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7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5,222.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9.59 元,共计募集资金 50,078.98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6,495.91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43,583.07 万元,已
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583.07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2,0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
2.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81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 3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 30,000 万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96.23 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29,603.77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于2023年11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266.51 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9,337.2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15-13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202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如下:
1.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42,000.00
项目投入 B1 47,479.92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5,513.29
项目投入 C1 26.05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0.38
项目投入 D1=B1+C1 47,505.97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5,513.67
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注] E 7.70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E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差异 G=E-F
[注]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对前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同时,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无后续使用用途,2022 年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 605689193账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13150000001186096 账户进行注销,注销当日银行结息后账户节余利息收入 1.82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024 年公司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13150000001186096 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 605689193 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州新闸支行 1105049119000031409 账户、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闸支行1154100000005809 账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1001210000001208 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北支行 406040100100088505 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406040100100208115 账户)进行注销,注销当日银行结息后账户结余 5.88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上述两项合计 7.70 万元
2.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29,337.26
项目投入 B1 26,622.35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17.05
项目投入 C1 2,741.14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10.56
项目投入 D1=B1+C1 29,363.49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27.61
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注] E 1.38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E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差异 G=E-F
[注]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8.6 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等新型铝材项目(二期)”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因此公司对前述项目予以结项。同时,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无后续使用用途,公司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城东支行 8110501012602359397 账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8110501011802359496 账户)进行注销,注销当日银行结息后账户结余 1.38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 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新北支行上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闸支行上级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9年10月23日分别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公司聘请国泰海通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海通承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于2022年10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于2022年10月12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 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于2023年12月1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城东支行上级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于2023年12月1日与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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