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科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17 2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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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市联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科技”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以专项
法律顾问的身份,就联动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与
本次归属并称“本次归属及作废”)出具本《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
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南》”)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
以下简称“中国”)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市联
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根据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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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就本次归属及作废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进行了核实,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归属及作废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联动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联动科技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陈述与保证:联动科技已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联动科技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联动科技本次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联动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中国法律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联动科技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归属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次归属及作废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 2023 年 11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二届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议案。
2. 2023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 2023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4. 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二届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6.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二届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