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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17 19:40:49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
行的公司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履行公司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公司应按约定的
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在存续期间改变或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应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挪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债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
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应当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在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的偿债资金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有相关资质的银行并开设专项账户,在募集资金到达专
项账户前及时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项账户;
(二)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是否用于偿付债券本息;
(三)专项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等基本信息;
(四)公司、受托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监管协议签署后,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开立专项账户。受托管理机构、监管银行在债券存续期内对专项账户进行共同监管。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不得在专项账户中将不同债券的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并确
保募集资金的流转路径清晰可辨,根据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由专项账户支付的偿债资金除外。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专项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储、划转其他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
严格履行公司内部资金支付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监管协议及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如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执行的情形,及时与监管银行或受托管理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项账户;
(四)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
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使用。发行后公司如需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发生募集说明书约定或法律法规要求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还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如有),并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发行时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在定期报告中需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应配合受托管理机构、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
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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