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潘兴高)
公告时间:2025-04-17 19:40:49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2024年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本人的基本情况
本人潘兴高,本科学历,律师。曾任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务,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睿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本人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参加了公司召开的7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无委托出席或未出席情况。本人2024年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应出席 现场出席 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潘兴高 8 2 6 0 0 否
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认为已审议的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交流,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提名委员会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
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组织提名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提名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报告期内,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
(2)审计委员会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第十届、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了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对定期报告、内部审计等相关工作进行认真审核,向公司管理层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等规定,积极参加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了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拟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投资设立智能感知业务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四)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在公司开展的各项工作共计18天。本人在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期间及其他时间,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有效沟通。本人对公司的相关重要事项进行了主动核查,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并就有关事项独立、客观的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进行认真审核,并依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敦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本人对所审议的议案材料能够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注重学习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涉及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建议,促进公司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后续培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4年 5 月 1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拟投资设立智能感知业务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4
年 10 月 23 日,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
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4年,公司按要求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鉴于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达到上述办法规定的最长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年限,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本人认真查阅了中兴华的有关资料,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
能力和业务经验,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聘用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等工作。本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议和监督,认为上述人员的提名及选举流程、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及《2023年度高管薪酬考核及薪酬发放的提案报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情况
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53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176,500股进行回购注销。截至2024年6月7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注销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全部结束。本人认为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和协作,深入掌握公司经营状况,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目标积极开展工作,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