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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欣新材: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公告时间:2025-04-17 18:29:39

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二〇二五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持有人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解锁安排的,持有人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条款与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告的《绍兴兴欣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一致。

风险提示
一、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二、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一、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欣新材”或“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计划的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在初始设立时不超过 124 人,其中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4 人,具体参与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参与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766.8682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2,766.8682 万份,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兴欣新材 A
股普通股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并持有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的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 236.8894 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12,320.00 万股的 1.92%。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受让股份数量根据参加对象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11.68 元/股,为本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标的股票的比例分别为 50%、50%。各期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目标和持有人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亦可在存续期届满前,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展期,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九、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计划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
十、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十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十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 录

声明 ...... 1
风险提示......2
特别提示......3
释 义 ...... 6
第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7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10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要求...... 14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 18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方法...... 26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31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32
第九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33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35
第十一章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37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 38
释 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兴欣新材、本公司、公司、 指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子公司 指 本公司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包
括全资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本计划、员工持 指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计 指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划草案 案)》
持有人、参与对象 指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标的股票 指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兴欣新材 A
股普通股股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旨在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在初始设立时不超过 124 人,具体参与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参与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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