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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霸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17 18:14:10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
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计划的
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
第八条 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
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交易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不得影响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
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及额度做出决定。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
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总监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第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应根据公司预测的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以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四)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签约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公司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制度执行,并将核查情况向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审计中心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二)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
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在董事长审批同意的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业务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汇率发生剧烈波动、重
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
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存期
限为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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