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电缆: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16 21:04:36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闽体改[1994]057 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和闽体改[1994]075 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已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生[1995]117 号《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生[1996]122 号《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于 1996 年 12 月 3 日经福建
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1996]17 号《关于确认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
的批复》确认,并依法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2002 年 7月 9 日,公司由“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1569895802。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00 万股,于 2009年 10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FUJIAN NANPING SUN CABL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 102 号;邮政编码:353000。
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延平新城太阳路 1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233.3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是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
(副总裁)、财务总监、内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健全现代
企业制度,发挥品牌、资本、技术、信息和人才等优势,实现最佳的资源配置,通过合法竞争创造经济效益,追求社会效益,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繁荣,为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竭尽全力。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国内贸易代理;仪器仪表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809 万股,向发起人发
行 3,058 万股,占公司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80.28%。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2,233.3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72,233.37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总数为 13,4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经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 13,400 万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 6,700 万股。本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0,1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经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 20,100 万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 10,050 万股。本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0,15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经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 30,150 万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 15,075 万股。本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5,22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 45,225 万股为基数,
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红股 2 股,共计转增 9,045 万股。本次派
发红股后,公司总股本由 45,225 万股增至 54,27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经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 54,270 万股为基数,
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红股 1 股,共计转增 5,427 万股。本次派
发红股后,公司总股本由 54,270 万股增至 59,69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经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 59,697 万股为基数,
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红股 1 股,共计转增 5,969.7 万股。本次
派发红股后,公司总股本由 59,697 万股增至 65,666.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 65,666.7 万股为基数,
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红股 1 股,共计转增 6,566.67 万股。本次
派发红股后,公司总股本由 65,666.7 万股增至 72,233.3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