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哈通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6 19:08:40
证券代码:300711 证券简称:广哈通信 公告编号:2025-027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召集人:董事会
3、 主持人:董事卢永宁先生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5 年 4 月 16 日 14:3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 召开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一路 16 号广州广哈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 经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66,901,3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82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66,164,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869%。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4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737,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8%。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3 人,代表股份数量 632,0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7%。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793,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1%;反对 10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弃权 6,5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3,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705%;反对 10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96%;弃权 6,5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793,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1%;反对 10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弃权 6,5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3,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705%;反对 10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96%;弃权 6,5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793,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2%;反对 10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弃权 5,8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3,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832%;反对 10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845%;弃权 5,8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2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845,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6%;反对 4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6,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79%;反对 4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81%;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4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791,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9%;反对 10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弃权 7,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1,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541%;反对 10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845%;弃权 7,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794,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2%;反对 9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 9,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5,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479%;反对 9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460%;弃权 9,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6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747,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0%;反对 10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弃权 51,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78,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122%;反对 10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845%;弃权 51,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33%。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790,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4%;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弃权 9,6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0,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244%;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21%;弃权 9,6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刘晓静律师、徐紫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