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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新材: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张勃兴)

公告时间:2025-04-16 17:47:29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了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本人2024 年度任期内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简介如下:
张勃兴,中国国籍,1987 年 7 月出生,2009 年于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
化工学院获得学士学位,2012 年于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高技术材料实验室获得硕士学位,2016 年于日本大阪大学工学院获得博士学位,2016 年至今受聘于华南理工大学前沿软物质学院、华南软物质科学与技术高等研究院,担任副教授,主持和参与了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兼任佛山莽苍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
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均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本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 7 次会议,共审议了 37 个议案,本人
均亲自出席历次会议,并参加了3次股东大会。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的议案,积极详细地了解议案情况,充分利用自 身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在 2024 年召开的 董事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 有效,本人对董事会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 使表决权,投了赞成票,未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四 个专门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在专门委员会中均有任职,并相应制定了各专 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报告期内,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委员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积极履行职责。
报告期,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2 次、
提名委员会委员 1 次。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专门委员会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加强与董事长、管理层、外部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审计部门的沟通,对各项议案进行研究和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为董事会科学高效的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本人认为,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 实际情况,公司 2024年 3月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增加了对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相关工作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次,对《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 3 个议案。本人参加了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 定期听取了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汇报,针对公司内控体系建设、风险合 规管理、审计监察项目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与会计师事务所就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会计估计变更等事项进行充分探讨和交流, 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现场考察情况
2024 年度任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利用参加公司
会议的机会及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况。本人还通过现场参观、子公司考察以及会谈、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管理 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 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 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 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重视独立董事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期通 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认真听取并采纳本人合理的意见和 建议,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 履职的情况。
三、 履职中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 年度任期内,本人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
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 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 项做出了判断并按程序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发生的关联 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 在审议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时进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 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 年度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
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期间,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 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 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研究与核实了公司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 在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认
为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任期内,在公司的配合支持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
诚信勤勉的精神,对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秉承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勃兴
2025年 4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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