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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集科技: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5 19:45:34

证券代码:688019 证券简称:安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5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55号),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 830,500,000.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数量 830,500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30,500,000.00 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 13,891,095.27 元(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16,608,904.73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年 4 月 14 日出具了《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50034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分别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上海安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宁波安集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4 月 1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1908362710011 830,5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海天山支行
上海安集电子材料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1945038810011 0
限公司 司上海天山支行 121945038810012 0
宁波安集微电子科技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1928700910011 0
限公司 司上海天山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908362710011,截至 2025 年 4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项目、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自动化信息化建设项目、宁波安集新增 2 万吨年集成电路材料生产项目、安集科技上海金桥生产基地研发设备购置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杰、包建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通过邮件方式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本协议各方均不得向对方、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本协议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三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安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上海安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一为 121945038810011,截至 2025 年 4 月 2 日,专户一
余额为 0 元;账号二为 121945038810012,截至 2025 年 4 月 2 日,专户二余额
为 0 元。专户账号一、账号二分别仅用于甲方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项目、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自动化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杰、包建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通过邮件方式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一、专户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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