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鑫股份:众鑫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11 19:59:02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3—9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3599 号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众鑫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众鑫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众鑫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 号)的
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众鑫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众鑫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上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众鑫股份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
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4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55.97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6.50 元,共计募集资金 67,733.21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7,48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0,253.21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 9 月 12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3,177.77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7,075.4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82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57,075.44
项目投入 B1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项目投入 C1 21,866.53[注 1]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114.17
项目投入 D1=B1+C1 21,866.53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114.17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35,323.08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35,448.67
差异 G=E-F -125.59[注 2]
[注 1]其中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金额 21,280.28 万元
[注 2]差异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125.59 万元,其中尚未支付的信息披露费用金额为
111.32 万元,已于 2025 年 3 月支付;尚未支付的其他费用金额(印花税)为 14.27 万元,
已于 2025 年 1 月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本公司及子公司崇左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子公司来宾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子公司浙江众鑫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4日将募集资金10,256,718.43元转入子公司来宾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615888106740账户,于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13日将募集资金209,358,992.53元转入子公司崇左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20041101040020593账户,于2024年12月4日将募集资金187,120.07元转入子公司浙江众鑫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19620401040011801账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共有 6 个募集资金专户、2 个募集资金理财
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9620401040011595 35,756,421.94 募集资金专户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兰溪永昌支行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
中国银行兰溪支行 388385120432 218,866.54 募集资金专户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55952797210018 120,373,280.62 募集资金专户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分行
来宾众鑫环保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15888106740 388,915.28 募集资金专户
有限公司 来宾分行
崇左众鑫环保科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20041101040020593 749,247.93 募集资金专户
有限公司 公司龙州县支行
浙江众鑫智能制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9620401040011801 募集资金专户
有限公司 公司兰溪永昌支行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