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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柯林: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03 17:18:4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柯林”、“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
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浙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
3、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
4、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周旭东、黄杰
6、项目联系人:黄杰
7、联系方式:0571-87903381
8、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为浙商证券,浙商证券指派周旭东先生、孙伟女士担任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31 日。2021 年 10 月原保荐代表人孙伟女士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浙商证券委派黄杰先生接替孙伟女士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周旭东先生和黄杰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88611.SH
3、注册资本:10,956.4 万元
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北软路 1003 号
5、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北软路 1003 号
6、法定代表人:谢东
7、实际控制人:谢东
8、联系人:张艳萍
9、联系电话:0571-88409181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 年 3 月 30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 年 4 月 12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5 年 4 月 2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杭州柯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持续督导杭州柯林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在杭州柯林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变动情况;
8、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杭州柯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杭州柯林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杭州柯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杭州柯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内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
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杭州柯林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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