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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股份:ESG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27 21:21:08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制度
(经 2025年 3月 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
(Environmental)、 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管理,积极履行 ESG 职 责,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
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 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
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 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报告。

第二章 ESG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
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节能减碳、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
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
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
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
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 ESG 管理
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为公司 ESG 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公司 ESG 治理架构由董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与 ESG 委员会、ESG
管理工作小组组成。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 ESG管理和信息披露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与 ESG相关
具体职能如下:
(一)审议批准公司 ESG战略规划、计划;
(二)审议批准 ESG治理架构及重要 ESG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 ESG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四)审议批准涉及公司 ESG治理重大信息的公开披露;
(五)审议对公司重大影响的 ESG相关风险、重大 ESG负面事件应对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 ESG委员会为 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统筹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与 ESG相关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 ESG 相关事项开展研究、
分析和风险评估,指导并监督公司 ESG 制度和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 ESG治理愿景、目标、政策、ESG风险等;
(五)组织协调公司 ESG 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标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提
出相应建议;
(六)审议公司在 ESG管理方面的策略、风险、执行等工作等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下设 ESG管理工作小组,由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组成。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主要负责:
(一)制定 ESG战略规划及 ESG相关制度政策;
(二)构建 ESG管理体系、指标体系,开展 ESG信息披露;
(三)落实公司 ESG策略及 ESG职责;
(四)与利益相关方保持定期沟通,定期识别 ESG重要议题;
(五)关注 ESG发展趋势及政策动态;
(六)落实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ESG 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 ESG 工作日常联络和协调机
构,主要负责:
(一)拟定 ESG管理相关制度,完善 ESG工作管理体系;
(二)梳理公司利益相关方,配合建立与利益相关方的日常沟通渠道,完善沟通机制,组织 ESG重大议题判定;
(三)拟定年度 ESG 工作计划,总结 ESG 体系运行及各项阶段性目标完成情
况;
(四)收集汇总 ESG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组织报告编制;
(五)统筹协调公司 ESG信息披露工作;
(六)统筹利益相关方 ESG需求回应;
(七)跟踪掌握外部最新的 ESG 政策要求与趋势,研判与公司密切相关的 ESG
议题;
(八)组织公司 ESG宣贯、培训活动;
(九)其他与 ESG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为 ESG 工作配合机构,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
司指定专人作为 ESG管理工作对接人,主要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统计相关 ESG指标信息,根据年度 ESG报告编制要求提交相关工作目标
进度及主要举措;
(二)建立完善 ESG相关专项管理办法;
(三)执行 ESG各议题相关管理措施;
(四)根据部门职责,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回应其 ESG需求;
(五)配合 ESG信息收集工作,提交相关信息;
(六)配合参与公司 ESG宣贯、培训等活动;
(七)其他与 ESG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
进 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
见和建议。ESG管理小组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与 ESG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
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部门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
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
引要求,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
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
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员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尊重员工人格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关爱员工,促进劳
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员工进行劳动,不得对员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
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
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员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
假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干涉员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
信仰、性别、年龄等对员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员
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员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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