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同花顺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3-18 18:41:42
关于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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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358 号
致: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姚志刚律师参加同花顺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花顺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同花顺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的方式
1、现场会议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二)下
午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塘路 2699 号温德姆花园酒店二楼武夷厅。
2、网络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3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5 年 3 月 13 日(星期四)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861 人,共计代表股份 378,965,562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70.4921%。其
中:中小股东共计 856 人,代表股份 31,506,3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606%。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47 人,共计代表股份 31,135,453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5.7916%。其中:中小股东 847 人,代表股份
31,135,4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916%。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
人,共计代表股份 347,830,109 股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64.7005%。其中:
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70,8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90%。
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78,915,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 22,3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表决结果为通过。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78,914,4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21,4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表决结果为通过。
3、《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378,902,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3%;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弃权 25,3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表决结果为通过。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378,901,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1%;反对 3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25,6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表决结果为通过。
5、《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378,913,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 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弃权 1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378,689,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3%;反对 225,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6%;弃权 49,8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76,763,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8%;反对 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弃权 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78,916,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反对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弃权 1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68,814,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215%;反对 10,127,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25%;弃权 2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68,564,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55%;反对 10,378,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86%;弃权 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表决结果为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中,第七项议题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表决程序;第八项议题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 TCYJS2025H0358 号《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 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 姚志刚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