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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工: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29日修改)

公告时间:2024-04-29 21:41:27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四)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
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定价。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关联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
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除关联担保外,上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本数)至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不含本数)之间的关联交易。
超出上述范围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交易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十)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十一)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十二)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三)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四)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五)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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