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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资源: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永前

公告时间:2024-04-27 01:17:08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永前)
本人徐永前,作为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资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忠实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全面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为公司经营和发展提出合
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徐永前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9 年至 1996 年,
在山东海洋化工集团公司从事法律顾问工作;1996 年至 1999 年,就职于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1999 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
本述职报告汇报周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河钢资源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河钢资源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河钢资源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3 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河钢资源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努力做到亲自出席应出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河钢资源董事会召开 5 次会议,其中现场会议 2 次,通讯表决 5
次,共审议通过 37 项议案;召集召开股东大会 2 次,审议通过 10 项议案。
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 5 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并出席股东大会 2 次。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河钢资源第七届董事会下设 6 个专门委员会共召开 10 次会议,
审议通过 18 项议案。
本人作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委员,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9 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3.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提出意见建议等,均得到及时反馈,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
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同意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一定差异的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原因为铁矿石价格下降所致,具有其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较为全面的反映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钢资源《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所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同意《关于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对利润分配预案、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河钢资源与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会计估计变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延期、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3、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核查,我认为:本次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且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我同意本专项报告
4.作为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会计估计变更
的议案》《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 2023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控制制度》等议案。相关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5.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报告期内,为公司的董事及经理层提供建议和意见,对发展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进行审议,对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提出了建议。
6.作为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对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进行了深入地分析,结合国家发展战略、国内外经济形势及主营商品价格走势,对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可能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益及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对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提出了建议。
7.作为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委员,在报告期内响应国资及
证券监管机构关于鼓励上市公司披露 ESG 报告的相关要求,在 2022 年 ESG 报告
编制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认真研究,确定关键议题和重要性矩阵,为编制 ESG 报告的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等部分提供了优先级顺序依据,对 2023 年 ESG 工作做出具体安排,条件成熟时担当作为,按照国家团体标准,着手开展 ESG 管理体系认证的前期工作。
8.此外,本人在会议及闭会期间对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全部得到采纳或回应。
(三)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除按规定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外,本人持续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1.获取河钢资源经营情况等资料。除审阅历次会议材料外,认真研读河钢资源的经营信息、财务报告等资料和报告,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证监会重要精神和监管政策,了解河钢资源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内部控制、规范运作情况,获取经营管理信息及资本市场资讯。
2.听取管理层关于经营管理情况、全面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汇报,现场或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成员保持日常联系,要求就本
人关注的问题进行专题汇报或作出说明;加强与监事会及各监事的沟通协调。
3.与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会同其他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共同参与年审会计师见面,就其审计计划、人员的独立性、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等进行沟通,并提示会计师对重点事项领域进行关注。
4.与中小股东沟通。通过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等形式,听取中小股东和投资者意见,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河钢资源的评价。
(四)在河钢资源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河钢资源的现场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参加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
(五)河钢资源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河钢资源进一步增强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透明度,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更加有利于科学决策。本人认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经营信息,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1.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2.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及独立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定期通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调研考察培训等工作。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并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3.及时向本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资料,并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并提供视频、电话等参会方式。在保证本人及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部分会议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

5.给予本人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本人不从河钢资源及其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三、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诚信、独立、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河钢资源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河钢资源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河钢资源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特此报告。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徐永前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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