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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高科:金海高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6 17:28:16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即在任期内买入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持满六个月后才能转让该新增股份数的 25%,且再次买入时间与前次卖出时间必须间隔六个月以上。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
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权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时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也不得选择下列期间进行: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信息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期。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条第(1)项所列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申报和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和所持公司股份信息的收集、汇总及申报。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离任职时间、亲属(根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下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亲属证券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5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书面买卖计划的 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或买卖公司衍生品种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当天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以下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股份变动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四条 自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新增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离任人员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1) 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2)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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