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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微: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09 19:14:05

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公告编号:2024-027
债券代码:127038 债券简称:国微转债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4、6、7、8 项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紫光展厅1-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道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5,068,97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43,224,535股的34.992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4,167,65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5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1,409,46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7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3,659,51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73,979,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526%;反对 21,066,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95%;弃权 23,3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73,977,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519%;反对 21,068,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01%;弃权 23,3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73,972,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503%;反对 21,073,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18%;弃权 23,3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4,046,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755%;反对 21,021,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4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3,145,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560%;反对 21,021,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43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73,977,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519%;反对 21,068,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01%;弃权 23,3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3,950,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429%;反对 21,093,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85%;弃权 25,29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3,049,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261%;反对 21,093,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398%;弃权 25,29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紫光春华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20,901,326 股,审议该提案时,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4,101,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4%;反对 66,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4,101,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4%;反对 66,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有关担保事
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4,044,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748%;反对 21,024,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5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3,143,3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530%;反对 21,024,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468%;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4,037,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723%;反对 21,031,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76%;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294,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95%;反对 29,773,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0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黄文玉先生、马朝松先生、谢永涛先生分
别进行了述职。《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朱永春律师、季乐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六、备查文件
1、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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