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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08 18:42:05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告,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8 日 14:30 在河北省
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4,226,800 股,占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的1.1202%。因此,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 4,226,800 股,公司实际发行在外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的股数为 373,083,918 股。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量为 124,190,574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3.28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124,034,4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45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6,100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4,043,474 股、反对 147,1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6%,反对股份数占 0.1184%,弃权股份数占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
3,32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611%。反对14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3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代表彭学军先生向股东大会做述职报告。
(二)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4,133,674 股、反对 0 股、弃权 5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股份数占 0.0000%,弃权股份数占 0.0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
3,4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03%。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97%。
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4,190,57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占 0.0000%,弃权股份数占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
3,47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130,774 股、反对 59,8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8%,反对股份数占 0.0482%,弃权股份数占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
3,4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68%。反对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2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24,190,57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占 0.0000%,弃权股份数占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
3,47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批准《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133,674 股、反对 0 股、弃权 5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股份数占 0.0000%,弃权股份数占 0.0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
3,4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03%。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童曦、计云生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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