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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30 19:24:0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罗普特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1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2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公司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业务情况,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
4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违法违规情况
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5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公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6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做出的各项承诺 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司治理制度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内
8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控制度并规范运行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9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相关文件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
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10 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定书》([2023]1 号、[2023]2 号、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2023]3 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发的《关于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的决定》(〔2023〕156 号),具体情
况详见“四、重大违规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
12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情况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
13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查,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 报告的情况
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经上市公司自查自纠,上市公司存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在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财务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收入跨期情况:
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 公司 2020 年四季度、2021 年部分产
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品销售项目原按照产品交付确认收
14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入,公司在部分产品销售订单交付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后,额外提供技术与工程服务,按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 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以“社会
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安全系统解决方案”的方式对该部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分订单进行收入确认,相关项目收
入确认时点应与最终用户验收报告
时点保持一致。

在知悉上述收入跨期事项后,保荐
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向厦门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汇报,并督
促公司完成了会计差错更正:2023
年 6 月,上市公司公告了上述收入
跨期的会计差错事项,并于 2023 年
8 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会计差错更
正,并对涉及的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 年半年
度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三季
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
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
2023 年 8 月,审计机构出具了会计
差错更正的审计复核报告。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15 检查工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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