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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公告时间:2024-04-29 22:20:3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涉及事
项的专项说明
北京大华核字[2024]00000203 号
北 京 大 华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DahuaInternational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目 录 页 次
一、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 1-6
项说明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31 号五层 519A [100071]
电话:86 (10) 6827 8880 传真:86 (10) 6823 8100
出 具 带 强 调 事 项 段 的 保 留 意 见 涉 及 事 项
的 专 项 说 明
北京大华核字[2024] 00000203 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大洲控股)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出
具了北京大华审字[2024] 00000641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新大洲控股 2023 年度合并收入的 0.50%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600.00 万元。上一年度审计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以合并收入的 0.50%计算。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一)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其他重要事项说明(二)所述,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大洲控股对Rondatel S.A.(以下简称 22 厂)、
Lirtix S.A.(以下简称 177 厂)和Lorsinal S.A.(以下简称 224 厂)
预付牛肉采购款57,707,198.74元,其他应收款项15,207,580.14元,合计 72,914,778.88 元尚未收回。我们无法就上述往来款项的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新大洲控股,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强调事项
1. 欠缴税款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附注十五、其他重要事项说明所述,新大洲控股于 2017 年处置持有的新大洲本田 50%股权产生收益,未按税法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导致欠缴税款及滞纳金金
额较大。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欠缴税款 1,333.80 万元,滞纳金
4,204.50 万元,合计欠缴 5,538.30 万元。
2. 采矿权出让收益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附注十二、承诺及或有事项所述,根据 2020 年 12 月新大洲控股之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五九集团依据持有的采矿权(采
矿许可证证号:C1500002011061120113663,有效期 2016 年 4 月 8 日
至 2043 年 9 月 12 日),向自然资源厅申请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人
民币 16,540.14 万元,合同签订后缴纳不低于出让收益总金额的 20%(3,308.03 万元),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 16 年内每年缴纳(每年约 827.00 万元)。新大洲控股与五九集团另一方股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对于上述采矿权出让收益
金的承担主体存在争议,目前根据双方于 2021 年 3 月 5 日签订的《备
忘录》,暂由新大洲控股以向五九集团借款的方式(利息执行年化基准利率 4.35%)缴纳累计矿业权出让收益金本金 5,789.14 万元,待明确承担主体后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政策处理。
3. 大连桃源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母公司资产抵押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附注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述,2020 年,桃源商城以房产为大连和升关联方大连信得嘉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得嘉和)在盛京银行 5.2 亿元贷款进行资产
抵押,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该笔抵押暂未到期。2023 年 8 月 21
日,债权人盛京银行与 6 方债务人(信得嘉和为 6 方债务人之一)、37 家担保人签署《债务履行协议》,进行债务重组。根据该协议达成的债务和解方案,涉及上述信得嘉和债务的内容为:信得嘉和《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6030190221000103),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和
解债务为人民币 594,995,555.56 元,其中和解债务本金人民币 5.2亿元,和解债务利息人民币 74,995,555.56 元,重新约定还款期限,
还款期限五年,自 2023 年 8 月 31 日至 2028 年 8 月 31 日。2023 年
以来,大股东股权被质押,其资金流动性存疑,上述贷款可能存在兑付风险。
上述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保留事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大洲控股对 22 厂、177 厂和 224 厂的往来
款项的可收回性事项涉及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为“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涉及的事项为新大洲控股出售公司股权及解除股权交易事项,不涉及新大洲控股的主营业务煤炭板块,虽然受影响的金额重大,但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账户产生影响,而这些账户不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新大洲控股管理层对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这些披露能够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因而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广泛性。
(二)强调事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执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仅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
新大洲控股已就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做出了恰当列报。根据我们的职业判断,我们认为有必要提醒
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上述事项。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事项。
三、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我们认为,上述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新大洲控股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2023 年度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是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合理估计上述事项对新大洲控
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 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的影响金额。
四、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大洲控股对 22 厂、177 厂和 224 厂的往来
款项的可收回性事项由于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判断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强调事项段意见涉及事项均无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对新大
洲控股 2022 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002150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该报告中导致发表上述意见的
事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出具
了大华核字[2023]0011401号关于对新大洲控股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
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导致对 2022 年
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在本年
度已部分消除,其对本年度的影响已在北京大华核字[2024]00000205
号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部分消除的审核
报告中进行了说明。导致对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
无保留意见所涉及的欠缴税款事项、采矿权出让收益事项、大连桃源
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母公司资产抵押事项和 LORSINAL S.A.
收购事项在本年度仍然存在,其对本年度的影响已在本专项说明中进
行了说明。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惠增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泽斌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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