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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22:19:29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4】0011008269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3 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 1-6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大华核字【2024】0011008269 号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东方集团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东方集团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东方集团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大华核字【2024】0011008269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东方集团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东方集团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东方集团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东方集团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高世茂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霍耀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更名,以下简称“国投证券”)负责组织实施其向特定对象配售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不超过 119,493.84 万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 7.31 元。截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配售人民币普通股
(A 股)119,056.09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8,702,999,996.25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90,029,999.96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8,612,969,996.29 元,已由国投证券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分别存入公
司开立在: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花园支行账号为 562040100100101364 的募集资金专户 2,000,000,000.00 元;②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文化宫支行账号为 010900121310801 的募集资金专户 6,612,969,996.29 元。在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2,969,996.2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10,000,000.00 元。
截止 2016 年 5 月 18 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6]00041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8,045,404,165.83 元,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实际使用余额为 628,980,000.00 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65,550.89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控制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2016 年 5 月 26 日,公司、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6 年 6 月 12 日,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投资”)、国投证
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专项用于国开东方股权收购项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
资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更名,以下简称“东方安颐”)、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实地产”)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公司、国投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专项用于“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 C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以及“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 A01、A02 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016 年 7 月 20 日,东方安颐与我公司、国投证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
化宫支行就“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 B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 C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新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16 年 10 月 26 日,腾实地产与我公司、国投证券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
行(以下简称“双榆树支行”)就“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 A01、A02 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16 年 12 月 21 日,腾实地产
将双榆树支行专户存储的全部募集资金及利息转账至腾实地产在民生银行什刹海支行开立
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697492030),并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将双榆树支行专户予以注销,我
公司、腾实地产、国投证券与双榆树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 存储
余额 方式
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文化宫支行 010900121310801 6,612,969,996.29 3,497.72 活期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花园支行 562040100100101364 2,000,000,000.00 37,830.24 活期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 存储
余额 方式
平安银行北京官园支行 11016281166007 3,840.77 活期
民生银行什刹海支行 697492136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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