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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世缘: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等部分规章制度修订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18:29:22

证券代码:603369 证券简称:今世缘 公告编号:2024-006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等部分规章制度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有力保障战略目标达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修订公司《章程》等部分规章制度。具体修订情况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附件部分条款修订
1.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并参考中《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并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部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门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 程。
引》等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白酒生产、白酒生产、销售本公司产品;配制酒的生产、 销售本公司产品;配制酒的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自营和代理各 与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品牌策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品牌策 划;酒类新产品开发;服装鞋帽制造、销售;设计、制作、划;酒类新产品开发;服装鞋帽制造、销售; 代理一般广告;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设计、制作、代理一般广告;企业管理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活动)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新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
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
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准的其他方式。 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对应
股权登记日的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新增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
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
的金额。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
其作价方案。
新增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
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再由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行股份总数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份。
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
公司公开上市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 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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