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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世缘: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9 18:29:22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1年7月1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
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以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不超过二分之一,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及代表公
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董事长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十日前,
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向提名委员会推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日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
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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