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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微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29 16:33: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中微公司 指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
本激励计划 指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票 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
激励对象 指 技术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
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
交易日
禁售期、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
后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
《考核办法》 指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事宜于 2024 年 3月 27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现就公司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授予”)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
4、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有关审计、会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授予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授予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具体如下:

正 文
一、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陈世敏博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 年 3 月 28 日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
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于
上交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
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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