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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京蓝: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8 15:51:41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衍生品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规模及期限。
第六条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主要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
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
量力而行,严格按照取得审批权限的范围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影
响公司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坚持风险控制
与具体操作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
或银行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总
体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应以交易额度为计
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其职责如下:
1、销售部:是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以及协助和指导子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2、审计部:是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定期审查和监督金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1、销售部应当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并根据期货及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综合评估交易风险,逐笔提出期货及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销售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并按照内部审批权限完成交易合同文本的签署流程。
3、销售部应对每笔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销售部应定期出具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报表,并报送董事长及审计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基础资产类型、金额、期限、盈亏情况等。
5、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对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期货及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期货及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期货及衍生品
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条 在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期货及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销售部应建立逐日盯市制度,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
动时,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报告总裁,总裁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销售部应及时向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开展衍生品交易,或者
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
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
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对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
档案,对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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