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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祥药业: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燕已离任)

公告时间:2024-04-28 15:49:31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2023 年度,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的作用,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作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燕,1957 年出生,本科学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曾任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华力创通股份有限公司、首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
任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公司独立董
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 11 次董事会、5 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亲自出席了本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 2023 年度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应出席 实际出席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
姓名 任职状态 董事会 董事会次 董事会次 缺席董事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次数 数(现场/ 数 会次数 自参加董 大会次数
通讯方式) 事会会议
李燕 已离任 11 11 0 0 否 5
注: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任职家数的规定,已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离任。
2023 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 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本年度共召开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并掌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和交流,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2023 年 12 月 25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和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行了本次修订,增加了关
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内容。2023 年度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1、2023 年 2 月 6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部分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增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2023 年 3 月 3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聘任公
司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对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公司董事、高管 2022 年薪酬情况及 2023 年薪酬方案、续聘 2023 年审计
机构、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投资相关损失、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2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2023 年 7 月 14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公
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2023 年 8 月 30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 2023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2023 年 9 月 15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公
司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7、2023 年 9 月 28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公
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8、2023 年 12 月 4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公
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9、2023 年 12 月 8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提
名计小青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就上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无提出异议的情形。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 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积极督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计划有序实施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按期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2、主动了解、调查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着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除了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外,本人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中做到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3 年度任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不定期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的核查和监督,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其中为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本人深入江西祥太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与相关人员了解无菌冻干原料药生产车间建设、生产运营情况。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1、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本人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对
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本人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除上述事项外,在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3 年度,本人对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
度审计机构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聘任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也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为了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其实际使用寿命更加接近,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内部资产管理的需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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