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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广传媒: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条款修订对比表

公告时间:2024-04-26 23:05:07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主要修订条款对比表
修订前的规定 修订后的规定
第一条 宗旨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 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保证 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证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湖南电
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限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限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章程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提议召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提议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书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以书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面方式向董事会发出提议。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股东提议召集 第九条 股东提议召集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事会提出请求。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股东的同意。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股东的同意。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监事会和股东自行召集 第十条 监事会和股东自行召集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券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 交易所备案。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应不得低于 10%,且连续持股时间不
股比例应不得低于 10%,且连续持股时间不 少于 180 日,且不具有公司章程第三十九少于 180 日,且不具有公司章程第三十八 条规定恶意违法收购情形。
条规定恶意违法收购情形。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湖南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材料。 料。
第十一条 自行召集的拒绝与配合 第十一条 自行召集的拒绝与配合
具有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恶意 具有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恶意
违法收购情形的投资者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违法收购情形的投资者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权拒绝其 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权拒绝其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该投资者自行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该投资者自行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或监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有权以公司名义向公司所在 地人民 事会有权以公司名义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法院提起确认其召集行为及股东大会决议 院提起确认其召集行为及股东大会决议无无效的诉讼,在人民法院依法对 其召集 效的诉讼,在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召集行为行为及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作出生效认定之 及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作出生效认定之前,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 管理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管理人员
理人员有权不执行其股东大会决议。 有权不执行其股东大会决议。
除上述情况外,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除上述情况外,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以外的其他用途。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
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议费用 第十二条 会议费用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具有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具有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 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情形的投资者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 情形的投资者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
所发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所发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提案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提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本章程另有规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章程》另定的除外。但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有规定的除外。但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的股东,应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 提案的股东,应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且不具有公司章程 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且不具有公司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情形。 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情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形。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 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增加新的提案。 会通知公告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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