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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股份: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许永东)

公告时间:2024-04-26 23:01:16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审慎、公正的事前认可或独立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许永东,1968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东政法
学院法学学士,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至今,任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2013 年至 2024 年,任福建省政协委员;2024年至今,任福建省政协常委;2017 年至 2020 年,任福建德诚鑫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至今,任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至今,任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4 次股东大会和 9 次董事会,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积极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进行了认真阅读并仔细研究,充分运用本人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各事项做出了明确独立的判断。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本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大会情况
姓名 本年应出 是否连续 出席股东
席董事会 实际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两次未亲 大会的次
次数 次数 次数 自出席会 数

许永东 9 9 0 0 否 4
(二)出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专业技能和监督作用,做好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按照规定召集、召开提名委员会,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聘任财务总监事项进行讨论与审议,并对财务总监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按照规定参加审计委员会的历次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并掌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交流,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2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的委员,按照规定参加战略委员会的历次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投资建设孟加拉国 BANDARBAN 70MW(AC)光伏发电项目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公司的定期专项检查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进展,推动公司深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就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有序完成。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关注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关注公司互动易答复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就中小股东普遍关心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深入沟通和探讨,督促公司积极回应中小股东的关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考察、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方式,持续跟踪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重点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深入交流与探讨,并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等提出专业性判断和建设性意见,对公司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本人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积极建议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关注各类风险隐患,对相关风险的防范和应对献计献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积极配合并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会,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对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独立、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问询、交流,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对公司的发展战略、业务拓展、风险管控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进行了解,促使公司更加注重规范运作。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同时,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密切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3.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独立董事履职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对前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对前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作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地进行了独立审计,按计划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本人对本次财务总监的提名和聘任程序、个人履历等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提名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总监的岗位职责要求,本次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薪酬标准的议案》,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
核管理规定>的议案》,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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