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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6 20:46:12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目 录
一、鉴证报告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
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4)第 011004 号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份”)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国统股份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们认为,国统股份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国统股份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旭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震
2024 年 4 月 25 日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3 年12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73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1,615.2018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 27.00
元 , 共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436,104,486.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4,523,134.5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1,581,351.42 元。该项募集资
金已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全部到位,已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
并出具浩华验字[2010]第 123 号验资报告。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实 际 到 位 金 额 为 423,021,351.42 元 , 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421,581,351.42 元相差 1,440,000.00 元,差异原因为发行费用 1,440,000.00 元
已从公司基本户中支付,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发行费用已从募集资金专
户中置换。
(二)募集资金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募集资金于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为 423,272,017.98 元,本年度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金额为 798,773.00 元,已完成募投项目的结余资金转为补充流动资金3,567,552.43 元,当期产生利息收入净额 7,485.11 元(累计利息收入净额
6,056,991.99 元),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投项目均已完成,募集资金余额
为 0 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下同),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母公司设立了8 个募集资金专户分别在中国银行米泉市支行 365、中国银行米泉市支行 281、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765、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516、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689、招商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华夏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东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子公司设立了 6 个募集资金专户分别在工商银行天津宝坻支行、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工商银行天津开元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三角支行、兴业银行中山沙溪支行、农行法库县支行,其中中山银河管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山三角支行的募集资金更换到兴业银行中山沙溪支行进行专户存储,本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 8 个募集资金专户:招商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华夏银行
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516、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689、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765、中国银行米泉市支行 365、中国银行米泉市支行 281、东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子公司 6 个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农业银中山三角支行、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兴业银行中山沙溪支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宝坻支行、工商银行天津开元支行、农行法库县支行均已注销。本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专款专用。本公司已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主要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均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履
行。2011 年至 2016 年期间,因项目需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部分募集资金由公司账户转至子公司账户进行管理使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初始存放 利息收入 已使用 存储
公司名称 专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 净额 金额 余额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 招商银行乌鲁木
限公司 齐人民路支行 991902306510503 4,870.05 3.56 4,873.61 0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初始存放 利息收入 已使用 存储
公司名称 专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 净额 金额 余额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 华夏银行乌鲁木
限公司 齐人民路支行 5731200001839300000539 4,814.73 44.10 4,858.83 0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 交通银行新疆维
限公司 吾尔自治区分行 651100861018010045765 234.69 10.23 244.92 0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 交通银行新疆维
限公司 吾尔自治区分行 651100861018010045516 8,947.32 3.02 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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