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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6 19:10:51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正常运转与健康发展,结合本行业发展趋势及人才市场的现状统筹规划并逐步推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制,推行员工持股、期股期权等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公司应向其提供相关材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等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本工作细则生效后,
公司原《董事会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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