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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6 19:09:58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提高子公司经营运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份,
或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能被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
指导、监督等工作,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认真严谨地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
第五条 子公司如有控股其他公司的,则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
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子公司人事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根据管理需要也可设立监事会。
公司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应有书面委任文件。
第七条 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的职责如下: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保证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子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须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条 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依据公司相关协议或内部制度由公司董事长
或授权代表参与董事会、股东会的表决。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担保、抵押、关联交易、资金往来、重大融资或投资、
信息报告、募投项目的实施等应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管理层提供有关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
《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经营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在公
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五条 子公司每年应根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预算要求,编制年度经营计
划、财务预算等报公司批准。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和内部投资执行公司的规定,所有重大对外投
资必须提交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 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严格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根据
权限提交至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子公司非日常经营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重大行为,应遵照公司
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十九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或财
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子公司如需要对外提供担保、抵押或财务资助,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报送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统计报表,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子公司经营与财务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不得违反其章程规定的程序随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需
更换应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经公司财务总监同意后按规定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的对外融资,执行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应按子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
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公司获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相应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日常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需加盖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能盖章。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年审等工作,年审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应及时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报告经营情况,主要包括月报、季报、半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
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母公司财务部,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 因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要求,导致子公司、公
司董事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政府部门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罚措施的,公司将根据相关程序给予子公司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制定明确的审计标
准、审计程序与审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
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 司
必须严格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
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生
效后,公司原《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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