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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6 19:09:58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于召开监事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分为例行会议(即定期会议,下同)和临时会议。
例行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主要是审议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相关事宜。
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6 日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如有特殊情况,该等通知期限可以适当缩短。
第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监事及监事会邀请的人员。会议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监事应于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司是否
参加会议。如本人不能参加,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缺席。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八条 每名监事有 1 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监事会决议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应在会议通知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将签署后的决议传真至监事会主席。
第十条 与会监事在对各个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如果监事会决议事项超过 10 年,则相关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
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生效后,
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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