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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苏州高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6 18:37:16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
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的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在改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
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参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选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至少”,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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