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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04-25 21:45:48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70 号
关于对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宇彤投资)作为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
股 5%以上股东,在 2021 年 8 月 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期间,因主
动减持和被动稀释,持有的公司权益比例减少 4.76%;在 2023 年 11
月 2 日至 11 月 10 日期间,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持
有的公司权益比例继续减少 0.25%,累计减少达到 5.01%。宇彤投资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其在 2023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 月 4 日期间,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累计变动比例达到 5.20%后,才于 2024 年 1 月 4 日
通知公司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宇彤投资持股比例从本次权益变动前的 10.24%降至 5.04%,持股比例合计减少 5.20%。2024年 4 月 3 日,公司披露宇彤投资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4]129 号),同时,宇彤投资承诺将购回超比例减持的 1,187,900 股股份,在购回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承诺将购回股票产生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宇彤投资所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其持股经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未按规定在持股变动达 5%时停止交易,且未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超比例主动减持股份占总股本的 0.20%,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3 条、
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宇彤投资持股比例变动超过 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存在被动稀释的情形,且宇彤投资已承诺将购回超比例减持的股份并上缴相关收益,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
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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