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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光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5 21:25:37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
2023 年度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3 年度发生以下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现将 2023 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已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
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对 2022 年 1 月 1 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原因 合并 母公司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 递延所得税资产 3,130,251.85 194,835.83
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 递延所得税负债 271,142.63
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 盈余公积 19,483.58 19,483.58
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未分配利润 2,513,411.36 175,352.25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处理”的规定 少数股东权益 326,214.28
合并 母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2023 年 12 2022 年 12 2023 年 12 2022 年 12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和原因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递延所得税资产 4,877,255.64 6,717,200.85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
递延所得税负债 302,772.08 563,535.24 188,637.80 135,419.05
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
盈余公积 -18,863.78 -13,541.91 -18,863.78 -13,541.91
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
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 -
未分配利润 4,215,286.37 5,251,062.18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169,774.02 121,877.14
少数股东权益 378,060.97 916,145.34
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所得税费用 1,579,182.05 -3,294,556.39 53,218.75 330,254.88
三、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有关规定,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企业应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与原先会计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对本公司船舶资产进行了综合评估,结合不同船型在进行不同作业施工中面临的离岸距离、海域水文条件、海底地质条件等因素后,拟对船舶资产折旧年限的会计估计进行调整。

1、 会计估计变更日期
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2、 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1)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前,本公司船舶资产的折旧年限为 10-15 年。
(2)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本公司对于新造船舶资产的折旧年限为10-25 年;购入的二手船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年限。
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已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四、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本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具体影响取决于本公司预计新造船舶资产和购入的二手船舶的具体数量及金额,尚无法准确估计。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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