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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5 20:46:05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条 为完善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保障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符合企业当前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三)收入水平应当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功能。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权:
(一)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与方案;
(二)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进行年度考核提出年度薪酬分配意见;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执行。公司人力行政中心和财务中心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结合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状况以及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等多种因素进行调整。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监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
体任职岗位,按照对应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发放,不再另行领取董事、监事津贴;
(二)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不再另行领取董事、监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为每年 10 万元(税前),按季度发放;
(四)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监事领取监事津贴,津贴为每年 10 万元(税前),按季度发放;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和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执行、发放,不再另外领取工作津贴。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原则上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绩效考核应当以企业效益为核心,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薪酬。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以及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等款项。
第九条 根据本制度考核、核算确认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不视为发放薪酬。
第十一条 因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改选、辞职等原因离职的,任期不满一年的,薪酬按实际任职时间发放。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有效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任期时间一致。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并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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