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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汇股份: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4-04-25 20:06:18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兼顾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三)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项规定处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利分配
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考虑其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现金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九)其他事宜
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分配预案,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 20%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七、公司分红规划的制订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分红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状况、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重新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有权部门出台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分红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分红规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对《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八、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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