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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宇平)

公告时间:2024-04-25 19:41:35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宇平)
2023 年度,本人作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日出东方”)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及要求,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仔细审议各项议案,审慎、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按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 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吴宇平,男,中国国籍,1969 年 12 月出生,东南大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英国皇家化学会会士(FRSC)、德国萨克森科学与人文学院通讯院士,中国仪表功能材料学会储能与动力电池及其材料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22 年12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均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没有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3 年,我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4 次董事会(其中现场结合通讯会议 1
次,通讯会议 3 次)和 2 次股东大会,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报告,着重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充分运用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
参加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大
会次数
本 年 应 参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实际出席会
加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自参加会议 议次数
4 4 0 0 0 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作为独立董事,我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我分别出席了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在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履职及薪酬情况等,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提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 年,我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密切关注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情况,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助力董事会充分发挥定战略、防风险、做决策的作用。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等保持顺畅沟通,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更新发送行业动态等信息资料;邀请实地调研和参加专题培训等,为独董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关于确认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
议案》,本人认为其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交易遵循公允定价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主动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议案均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不定期展开专项检查,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披露了《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保持了良好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和经验,执业人员能够客观、独立、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能够较好地履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本人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2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为提高抗风险能力,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 2022 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认为,公司
董事会决定 202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是鉴于公司在 2023 年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业绩及战略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组织召开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向独立董事们沟通当期公司的重大事件以及决策思路,为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参与公司决策、给予专业意见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独立董事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在专门委员会中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向经营层提出相应建议,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的咨询、建议、指导、监督作用, 提高了董事会决策质量,为公司在重大事项决策、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3 年,关于信息披露方面,我依照相关制度要求,严格把控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报告期内,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了解公司各项披露信息,对公告信息的披露进行监督和核查,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七)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均属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上
述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并将对外担保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经核查,公司 2023 年度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四、总体评价
2023 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出席并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本人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024 年,本人将不断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坚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继续勤勉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吴宇平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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