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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25 19:25:53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明珠”或“公司”或“发行人”)因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担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3 年 12
月31日。截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长江保荐对沧州明珠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长江保荐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初
保荐代表人 戴露露、陈华国
联系人 戴露露
联系电话 0755-8860228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108.SZ

注册资本 1,672,697,766 元
注册地址 河北省沧州高新区永济西路 77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沧州高新区永济西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伟
实际控制人 于桂亭
联系人 李繁联
联系电话 0317-2075318、0317-207524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7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8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沧州明珠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4,773,567 股,每股面值
为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4.8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238,199,535.62 元,扣除
发行费用 17,013,663.15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221,185,872.47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资 2022Y00082 号)。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沧州明珠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沧州明珠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沧州明珠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集资金,持续关注沧州明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沧州明珠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沧州明珠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沧州明珠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沧州明珠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次发行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沧州明珠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沧州明珠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
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户余额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合计为40,166.73 万元(含利息收入)。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沧州明珠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保荐机构认为,沧州明珠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戴露露陈华国
法定代表人:
王初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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