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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力斯: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阳佳余)

公告时间:2024-04-25 18:31:22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阳佳余)
作为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在 2023 年度工作中,勤勉、尽责、诚信、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会议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阳佳余女
士、吕超先生、严骏先生、朱圣韬先生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阳佳余女士、吕超先生、
严骏先生、朱圣韬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一)现任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阳佳余女士,现任公司独立董事,197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湖南大学国际贸易学专业,博士学历;2006 年至 2015 年,担任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2015 年至今,担任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2010 年至
2011 年,担任美国芝加哥大学访问学者;2015 年 10 月至 11 月,担任台湾东吴
大学客座副教授;2017 年至 2018 年,担任英国曼彻斯特大学访问学者。2020 年
至 2024 年 2 月,担任上海捍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至今,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故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3 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1 次董事会、3 次股东大会,我作为独立董事出
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独立董事 大会情况
姓名 应出席次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
数 次数 次数 缺席次数 次未亲自参 大会次数
加会议
阳佳余 11 11 0 0 否 3
2023 年度,凡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我都认真听取了公司相关情况介绍,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资料,全面深入了解决策事项,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同时,针对公司聘请审计服务机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针对聘请公司审计服务机构、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我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二)专门委员会召开及出席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具体如下:
应参加会议次数 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 5 5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0 0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解答投资者提问,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本人还充分利用出席股东大会的时间,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

(四)现场考察、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 年度,我通过参加会议、定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治理层决策、经营层执行提出有效意见或建议,助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我一直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业务发展、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业绩考核结果等日常情况,结合监管要求并参考其他上市公司的经验,对公司重大决策等方面谏言献策。
(五)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进行沟通交流,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前,全面及时的提供相关资料、定期报告等材料,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我能够及时获悉公司决策落实进度和掌握公司运行动态,为我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针对该议案,我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经核查,我认为,公司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较低,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的情况。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符合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符合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符合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符合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公司内控体系不断健全,内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生产经营各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要求,并能得到有效执行,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及内控体系的健全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
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核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了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经验
丰富,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能够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因此,我同意继续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由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及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聘任王林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经审阅王林先生的简历及与该议案相关的文件后,我认为:1、聘任王林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王林先生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或条件的有关规定,具有履行相应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3、我同意聘任王林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 年度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及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同意选举杜锦豪、胡捷、祁菊、徐锋、JEFFREY YANG GUO、谢榕刚、金家齐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我认为上述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我认为提名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因此,我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同意选举阳佳余、吕超、严骏、朱圣韬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该等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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