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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宝宝:公司章程(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4 16:27:40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4 月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
第五章 董事会......19
第一节 董事......19
第二节 董事会......2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6
第七章 监事会......28
第一节 监事......28
第二节 监事会......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4
第一节 通知......34
第二节 公告......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8
第十二章 附则......38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4 月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10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1)
109 号文批准,在原浙江德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5805007。
第三条 公司于 2005 年 3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4,200 万股,于 2005 年 5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为:Dehua TB New Decoration Materi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德清县洛舍镇工业区
邮政编码:3132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2,058,923.00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以人为本、效率优先。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油漆、辅助材料的批发无储存经营(凭许可证经营),木制品检测(凭许可证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人造板、装饰贴面板、木质地板(限分支机构生产)、其它木制品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木门、衣柜厨具、木制家具的销售,速生木种植,原木的加工和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质量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家居用品设计,会展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品牌管理服务,装饰材料的制造与销售,发电业务(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的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1 浙江德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52,080,000 经浙江天健会计 净资产折股
2 达华贸易公司 16,000,000 师事务所于 2001 净资产折股
3 浙江林学院绿色科技发展中心 1,920,000 年11月27日出具 净资产折股
4 郑兴龙 5,136,000 的浙天会验[2001] 净资产折股
5 施慧中 1,672,000 第 150 号《验资报 净资产折股
6 陆利华 1,624,000 告》验证,各股东 净资产折股
7 章可明 1,568,000 出资已缴付公司 净资产折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2,058,92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为 832,058,923
股,没有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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