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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高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19 19:07: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高科”、“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金海高科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
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 冯晓松、周洋
联系人 冯晓松
联系电话 021-68801584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公司名称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311.SH
公司简称 金海高科
注册资本 23588.3907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诸暨市应店街镇工业区
办公地址 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丁伊可
实际控制人 丁宏广、丁梅英
董事会秘书 穆玲婷
联系方式 021-5156700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12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2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股东、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交所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
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
2023 年 1 月 3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12,480,992.25 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1,804,644.26 元,合计置换募集资金人民币 14,285,636.51 元。该事项已经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出具了《浙
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利安达专字【2023】第2003 号)。
(二)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并经过审慎的研究论证,公司同意将“珠海年产 150 万件新能源汽车空气过滤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建设完成期由 2023 年 5 月延期至2024 年 5 月。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并经过审慎的研究论证,公司同意将“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项
目”的建设完成期由 2023 年 11 月延期至 2024 年 11 月。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并经过审慎的研究论证,公司同意将“诸暨年产 555 万件新能源
汽车空气过滤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建设完成期拟由 2024 年 5 月延期至 2025
年 5 月、“珠海年产 150 万件新能源汽车空气过滤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建设完
成期拟由 2024 年 5 月延期至 2025 年 5 月。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
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冯晓松 周洋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董军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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