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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18 19:12:40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
币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和国际投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
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为目的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主要结算币种(如:美元、欧元、泰铢)等。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
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
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内控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门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报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外汇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杠杆比例、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生较大的风险。
(二)财务部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三)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总裁及内控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等。
(五)内控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内控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结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
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董事长、总裁。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及内控部报告。内控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公司经营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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