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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15 16:38:46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的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规
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 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自 2024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 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 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 的契约条件,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2)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①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②第 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
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③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3)第(2)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的类型和影响。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在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 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
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五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公司第五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决议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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