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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股份: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合同(续签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3-29 17:03:18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17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综合服务合同(续签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签署
《综合服务合同(续签稿)》。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开滦集团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
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与开滦集团持续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2023 年度,公司
与开滦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为:采购商品 502,084 万元、
销售货物 18,503 万元、存贷款、售后融资租赁 597,055 万元、
综合服务 47,320 万元、工程施工 25, 970 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与开滦集团分别代表其本身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控股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在河北省唐山市续签了《综合服务协议(续签稿)》,开滦集团向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火工品(火药、雷管)、钢材、设备、坑木、材料、配件、加工修理、供电、厂区服务(安保、绿化、食堂、宿舍、排水服务等)、铁路运输、通讯、安全检测、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等各项服务。公司向开滦集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用煤、废旧物资、变性甲醇等各项服务。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3 月28 日在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 70 号开滦集团视频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开滦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合同(续签稿))>的议案》。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过去 12 月个月内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1.公司与开滦财务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修订稿)》。根据《金融服务协议(修订稿)》,截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开滦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 40,000 万元,存款余额为 546,148.10 万元,未超过《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最高60 亿元人民币的限额。
2.公司与开滦集团在 2023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为:采购商品502,084万元、销售货物18,503万元、存贷款、售后融资租赁597,055
万元、综合服务 47,320 万元、工程施工 25, 970 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截至公告日,开滦集团持有公司 48.12%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北省国资委”)持有开滦集团 100%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开滦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及主要办公地点: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 70 号
法定代表人:苏科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744522D
注册资本:1,369,306.950419 万元
主营业务: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设备租赁;煤炭开采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以下限分公司经营:煤炭开采、洗选加工、煤质化验;矿井水开发;生产销售:煤炭及制品、焦炭、煤化工产品、橡塑制品、金属制品、塑钢制品、陶瓷制品、化工产品、爆破线、电线、电缆、建筑及装饰材料、水暖制品、氧气、氮气。
股东构成情况: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1,369,306.950419 万元,占比 100.00 %。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开滦集团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9,459,104.63 万元,净资产为 2,856,579.79 万元,2023 年度未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 8,654,614.39 万元,净利润为 211,994.14 万元。

2.关联人的资信状况
开滦集团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因经营活动有重大违法行为而应被有权机构查封、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开滦集团分别代表其本身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控股子公司续签了《综合服务协议(续签稿)》,开滦集团向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火工品(火药、雷管)、钢材、设备、坑木、材料、配件、加工修理、供电、厂区服务(安保、绿化、食堂、宿舍、排水服务等)、铁路运输、通讯、安全检测、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等各项服务。公司向开滦集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用煤、废旧物资、变性甲醇等各项服务。
三、关联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本次续签的《综合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结算。服务费的计收按照下述顺序及标准执行:
1.实行政府定价的交易事项,直接适用政府定价;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交易事项,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公司与开滦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合同(续签稿)》,协议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定价原则和方法市场化,参照标准客观合理,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
甲方: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本合同之目的
2.1甲方为我国集原煤开采、洗选加工、煤炭生产与销售、储运以及热电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煤炭企业,是煤炭行业工业总产值较高、产量较高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甲方作为主发起人以其所属范各庄矿业分公司、吕家坨矿业分公司原煤开采、加工洗选、煤炭产品销售及与之相关的辅助生产系统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业务和人员投入乙方,以发起方式设立乙方;甲方保留其余生活后勤、多种经营等资产;乙方为经依法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甲方为乙方最大及控股股东。
2.2分别归属甲方及其所属企业包括甲方控股子公司和乙方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乙方控股子公司,经过在原企业内部长期合作,已在人员、技术、生产和物资供应及其他方面形成密切、良好且对于双方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均有必要之合作关系。故为了使甲方及其所属企业包括甲方控股子公司和乙方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乙方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都能顺利进行,并保证甲方及其所属企业包括甲方控股子公司和乙方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乙方控股子公司仍能享受必需的综合服务,甲方及其所属企业包括甲方控股子公司和乙方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乙方控股子公司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件相互提供综合服务。
甲乙双方分别代表其本身及其相互提供服务的所属企业包括控股子公司签署本合同,并保证其本身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控股子公司遵守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相互提供服务。
3.相互服务之原则
3.1甲乙双方相互提供服务,应以合法及不侵害双方及其他股东
权益以及甲方所经营之业务与乙方所经营之业务无竞争为前提和原则。
3.2在同任何第三方价格、服务质量、付款方式等相同的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均应优先与对方交易。
3.3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供服务或要求对方提供服务之条件均不应逊于该方同任何第三方交易的条件。
4.甲方向乙方提供之服务(以下简称“甲方服务”)
4.1甲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火工品(火药、雷管)、钢材、设备、坑木、材料、配件、加工修理、供电、厂区服务(安保、绿化、食堂、宿舍、排水服务等)、铁路运输、通讯、安全检测、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等各项服务。
4.2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每一年度上述4.1条规定的各项服务。
5.乙方向甲方提供之服务(以下简称“乙方服务”)
5.1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用煤、废旧物资、变性甲醇等各项服务。
5.2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每一年度上述5.1条规定的各项服务。
6.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均承诺:就对方按本合同提供之服务按月结算。
服务费的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
7.服务费的计算标准
7.1本合同项下之服务,无论是甲方服务还是乙方服务,其服务费将根据提供服务时的国家政策及市场行情而定,服务费的计收均依下述顺序及标准:
(1)实行政府定价的交易事项,直接适用政府定价;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交易事项,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
格;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7.2 按 7.1 条第(3)项、第(4)项或者第(5)项确定关联交易
价格时,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
(2)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
(3)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7.3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之服务,无论是甲方服务还是乙方服务,根据上述服务费计收顺序和标准,其具体的服务费按下列价格核算:
火药、雷管等专供民用爆破器材产品采用政府定价方式,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定价格核算;钢材、坑木、设备制造、配件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计算;中修、大修和加工价格采用成本加成法,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定额计算实际修理、加工设备所需的工、料计算;安全检测检验、房屋租赁采用成本加成法核算,厂区服务采用成本加成法,依据前三年实际发生费用测算,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工资定比率、材料费、电力支出及其他费用;供电价格采用政府定价方式,按照国务院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定确定价格;铁路专用线采用政府定价方式,按照铁道部《关于调整部分客货运杂费费率和公布铁路煤炭抑尘运输及费目费率的通知》确定价格;通讯信息服务费采用政府定价方式,按照国务院和河北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
部门的规定确定价格;职工通勤、煤炭产品及废旧物资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核算。上述未列出的其他服务均按照7.1条和7.2条规定的服务费的计算标准进行计价核算。
8.服务费计收标准的调整
在执行第7条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形,则按以下情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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