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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罗飞先生)

公告时间:2024-03-15 21:25:10
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罗飞先生)
作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罗飞,1971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位,中
国注册会计师。先后毕业于江西财经学院、南昌大学,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会计部副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财务经理、高级副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业务二处处长;江西大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江西大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自 2018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会议和 3 次股东大会,
本人在董事会会议上全部投了赞成票。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
大会情况
本年应出 亲自出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
席董事会 席次数 方式出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出 大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9 9 8 0 0 否 0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兼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具体如下:
应参加会议次数 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战略委员会 3 3 0 0
提名委员会 3 3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0 0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2 0 0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认真解答投资者提问,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重点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考察。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2023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参与组建合资公司盘活闲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针对上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们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三)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提名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特长、兼职等情况后,本人认为相关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因此,本人同意提名王卫华先生、林东先生、饶国辉先生、刘卓先生、曹春先生、康颖蕾女士、罗飞先生、黄亿红女士和张岩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五)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经审慎判断,认为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发挥积极作用。(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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