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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闻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4-02-26 18:19:22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经第九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董事 ...... 1
第一节董事的选举和更换...... 1
第二节董事的职权...... 7
第三节董事的职责...... 7
第四节董事工作保障...... 10
第三章董事会 ...... 12
第一节董事会的构成...... 12
第二节董事会的职权...... 12
第三节董事会的职责...... 15
第四节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16
第五节董事会会议议案...... 18
第六节董事会会议参会人员...... 18
第七节董事会的议事程序...... 19
第八节董事会决议...... 21
第九节董事会会议记录...... 21
第十节董事会决议公告及执行...... 22
第十一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3
第四章董事长 ...... 24
第一节董事长的产生和罢免...... 24
第二节董事长的职权...... 25
第三节董事长的职责...... 25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 ......25
第一节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25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27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27
第六章附则 ...... 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考虑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董事
第一节 董事的选举和更换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四条 根据董事的产生方式及董事在公司工作性质的不同,公司董事可划
分为以下类别:
(一)内部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包括专职董事长、专职副董事长以及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符合本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三)外部董事,指除内部董事、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八)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得被提
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
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董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的承诺书应于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时以书面方式提交给公司董事会。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报送深交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由深交所进行审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三)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选举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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