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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福建、田立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3-09-01 15:11:1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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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注册会计师张福建、田立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张福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田 立,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福建、田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9号)查明的事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注册会计师张福建、田立作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及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是个别项目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不到位。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未考虑公司控股股东长期高比例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及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情形,相关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不到位。
二是未对营业收入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对公司评估为具有舞弊风险的营业收入进行审计过程中,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评估获取的审计证据,导致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
三是预付账款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在执行预付账款科目的审计过程中,未保持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职业谨慎,设计的部分审计程序未得到执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四是审计工作底稿存在缺漏。在对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将相关协议、重大事项讨论记录等工作底稿归入2018年度审计工作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立信所及注册会计师张福建、田立在执行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风险识别和评估、营业收入、预付账款等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4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张福建、田立予以监管警示。
请立信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立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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