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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首退:北京仁知律师事务所关于对《关注函》问题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2-06-13 21:02:45

北京仁知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关注函》问题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北京仁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周**、张**提出的临
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相关理由及合法合规性于 2022 年 6 月 7 日
出具法律意见。本所于近期收到由公司转来的贵部于 2022 年 6 月 7 日下发的《关
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65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本所律师对《关注函》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及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1.公司认为股东周**与蔡**、女儿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公司称周**与蔡**、女儿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并且该股份由周**实际控制,具有支配表决权、左右表
决意见的实质,构成一致行动的事实;自 2022 年 2 月底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
周**与蔡**、女儿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由 5.2%增加至 5.9%,认为周**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通知公司并予公告。请公司说明认定周**能实际控制蔡**、女儿所持股份的具体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公司理解的周**及相关股东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5%的具体时间以及公司知悉上述情况的具体时间,公司是否在知悉后及时告知并督促周**及相关股东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义务,如是,进一步说明上述股东未予配合的原因及公司未在知悉前述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对外披露相关提示性公告的原因。
核查意见:
公司向本所出具了《承诺函》、《举报信》及其附件、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谈话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股东周**
及相关股东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5%的认定具有相关事实基础。
2.结合公司认为周**及相关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且其合计持股比例已超
过 5%的情况,以及公司在 2021 年 8 月公告称公司已无控股股东并在对我所 2021
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认定董事长邱士杰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未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归属及理由。
核查意见:
2021 年 8 月,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现为
无控股股东的状态。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发布《关于深交所对公司 2021 年半年报问询函回
函的公告》,称董事长邱士杰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但由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未来不可避免的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可能。
2022 年 4 月,公司发布《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
告》,称公司原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被司法强制变卖,公司为无控股股东的状态。并称邱士杰仍为本公司董事长,仍在全面负责公司董事会运行和生产经营,未持有公司股票,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3.请说明你公司在 2022 年 5 月 29 日收到股东临时提案后迟至 6 月 7 日才
对外披露相关情况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核查意见:
(一)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召集人收到提案起至发出通知的最长时间间隔为二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提案的情形理由。
(二)事实核查
(1)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29 日收到股东周**、张**的临时提案。
(2)公司于2022年6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关于股东临时增加<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罢免及选举的议案>的议案》;
(3)公司做出决议的理由为:股东周**因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援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要求,拒绝接受股东周**提交的临时议案。
(三)律师意见
(1)根据上述事实,公司迟至 6 月 7 日才对外披露相关情况的行为不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与本所对《关注函》问题 8 的核查意见一致,公司董事会援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做出决议的理由,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4.公司董事会认为股东临时提案的文件资料不完整,公司主要依据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2.1.6 条第二款中的“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和第四款中的“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认为股东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请说明公司认为股东提出提案属于“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的具体表现,委托股东和被委托股东分别对应情况,公司在收到股东提案后是否及时反馈并要求股东补充完善上述文件。
核查意见:
(1)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9 日收到股东提交临时议案的电子邮件。
(2)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邮箱回复《关于对股东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的回函》。
(3)公司董事会秘书于2022年6月2日电话通知周**补充提交候选人相关证书和独立董事履历表。
(4)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4 日邮件回复《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罢免及选举的议案》。
(5)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向股东发送过《关于提名股东再次提交所需文
件的函》,告知“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5.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和第(四)项“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的规定,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无会计专业人士。请说明公司认定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上述任职基本条件且无会计专业人士的具体表现和理由。
核查意见:
(1)《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二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设独立董事 3 人,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简称《运作规范》)3.5.8: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2)本所律师查看独立董事候选人徐**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简历与学历证书,未发现其具有符合《运作规范》3.5.8 规定的条件之一。
(3)候选人任职资格相关问题不属于本所接受公司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委托事项。
6.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提议罢免的 6 位董事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情形等理由从而认为罢免理由不充分的情况,变更公司董事会成员达77%、已构成实质变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请公司说明罢免董事需股东提供明确理由,以及股东提议变更董事数量较多从而构成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规则依据。
核查意见:
(一)关于罢免董事是否需股东提供明确理由
本所律师查阅《公司法》、公司章程、《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经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等相关文件,未发现罢免董事需股东提供明确理由的法律依据。
(二)关于构成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规则依据
(1)本所律师查证:
1)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2.5048%,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7845%,投票率较低。
2)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发布《关于深交所对公司 2021 年半年报问询
函回函的公告》称“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公司向本所律师出具股东名册以证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

3)公司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称公司确认周**及其一致行动人(蔡**及其女儿**)、张**可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超过 9%。
4)2022 年 4 月,公司发布《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
度报告》,称公司为无控股股东的状态,并称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提案改选董事会成员的人数超过 50%,若改选成功,提名的董事将获得半数以上表决权,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且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情况,做出“提议变更董事数量较多构成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具有相关事实基础。
7.公司董事会认为《议案二》属于没有具体决议事项的提案,但股东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公司本届以及往后的董事会,至少在重新上市前,均不得作出出售天池钼业股权的决议”。请公司说明认为《议案二》没有具体决议事项的原因,说明是否正确理解股东诉求及具体审议事项,上述提案是否应视作对董事会审议权限的限制,并结合上述情况再次论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核查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2022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中称《关于董事会不得作出出售天池钼业股权决议的议案》的议案(简称《议案二》)属于没有具体决议事项,不能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在 2022 年 6 月 7 日发布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
议公告》中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罢免及选举的议案》做出表决决议,未对《议案二》做出表决决议。
(3)《议案二》不属于本所接受公司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委托事项。
8.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全面梳理公司董事会作出不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具体
规定,在此基础上说明公司董事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委托事项,公司做出不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罢免及选举的议案》这一临时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决定理由为:股东周**因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援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要求,拒绝接受周**提交的临时提案。
2022 年 6 月 4 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一部呈报《关于股东临时
提案事项的说明》,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向本所律师出具其向内蒙古证监局举
报周**违法行为的《举报信》。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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